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兴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万兴龙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和平村3组15号出租房内,窃取被害人罗某某一部红色的VIVO牌X23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兴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兴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万兴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兴龙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毅
附:
1.被告人万兴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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