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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兴龙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万兴龙,男,1970年****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70********,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南充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2018年9月25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兴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万兴龙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和平村3组15号出租房内,窃取被害人罗某某一部红色的VIVO牌X23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兴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兴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万兴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兴龙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毅

202027

附:

1.被告人万兴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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