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万兵窜至砚山县江那镇嘉禾一路将王某某放在电动车储物盒里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盗走,经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王尧晶的陈述;4.被告人万兵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兵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兵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金加权
附:
1.被告人万兵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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