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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典波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万典波,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11日被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2日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3月18日被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典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罪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万典波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办事处谢家社区和平大道**家具厂门面前,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祥升牌三轮电动车及车内五个电瓶盗走,后藏匿在播州区桂花街道办事处紫荆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6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万典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典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典波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系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小军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万典波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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