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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军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808号 

被告人万军,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09年10月29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3月1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便衣支队行政拘留;2015年3月23日因贩卖毒品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5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洪都分局洪都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9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青云谱派出所行政拘留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万军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好邻居超市路口,贩卖了五分之一粒的“麻古”和约0.05克的“冰毒”给姚某某。

2、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万军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老头”店,贩卖了五分之一粒的“麻古”和约0.05克的“冰毒”给姚某某。

3、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万军在南昌市新建区礼步湖大道世纪万象广场10楼楼梯间,贩卖了六分之一粒的“麻古”和约0.05克的“冰毒”给姚某某。

4、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万军在南昌市新建区礼步湖大道世纪万象广场楼上停车场,贩卖了一粒“麻古”和0.3克“冰毒”给姚某某。

2020年6月13日,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民警在被告人万军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街**号住处查获自制吸毒工具壶,查获疑似毒品“麻古”1.5粒,经称量,为0.1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疑似毒品“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20年6月1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万军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军的基本情况、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军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先后四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万军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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