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万刘波,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刘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3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万刘波在湖南省华容县、湖北省石首市等地,采取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作案3起,盗得摩托车3辆,价值1624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5日11时许,万刘波搭车在湖南省华容县**镇**场**母婴店门前,利用自制工具,强行启动刘某某停放于门口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后盗走并出售给了某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750元。
2、2019年8月17日凌晨,万刘波在湖北省石首市**镇**路**号秦某某家门前,利用自制工具,强行启动秦某某停放于门口的一辆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后盗走并出售给某某乙。经鉴定,该车价值7666元。
3、2019年9月5日4时许,万刘波在湖北省石首市**镇**小区内盗得李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车牌为湘F****6的蓝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在返回监利县途中被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68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窃的摩托车;2.被告人万刘波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徐某某、某某甲、某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万刘波的供述与辩解;6. 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刘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刘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刘波于有期徒刑执行期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灏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万刘波现被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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