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471号
被告人万力,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现住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2012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窝藏罪、盗窃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在进贤县下埠集乡北港村后山的鸭棚里,被告人万力伙同樊某某(已判决)等人开设赌场,组织三十余名赌博人员以用扑克牌玩“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万力负责“坐花”顶脚并邀集人员参赌,占赌场百分之五的股份。后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赌场,收缴赌资7万余元。
同年8月25日,被告人万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万力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力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力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流作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万力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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