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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勇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万勇,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捕前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乡**村***组**号。200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万勇闲逛至景德镇市珠山区金和汇景3号路口贝菈美甲店,趁被害人、美甲店服务员李某某在店门右边的沙发上打瞌睡之际,将其放在沙发上的粉色苹果8 PLUS手机拿走。当晚在珠山区新厂日新超市门口将手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过路男子,钱被挥霍。苹果手机经鉴定为2800元;

2、2019年10月30日14时许,万勇闲逛至景德镇市珠山区金鼎商城三楼肉蟹煲店门口,看见被害人金某某在店旁边的按摩椅上睡着,将其手中的白色华为手机拿走。当晚在珠山区人民广场将手机以80元的价格卖给过路男子,钱被挥霍。华为手机经鉴定为680元。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万勇在本市珠山大桥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收据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失主李某某、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勇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勇秘密窃取他人手机两部,经鉴定为人民币3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勇有五次盗窃前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万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艳

检察官助理:万梦萍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万勇现被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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