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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国仁非法持有毒品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万国仁,男,196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号江西省南昌市********单元**1997年6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011年8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0月1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机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南昌市青西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国仁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万国仁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园**栋**单元**室其家中,通过微信联系向邓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随后邓某某将甲基苯丙胺片剂送到万国仁家楼下交付给其,万国仁支付了人民币3600元。

2019年10月1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万国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其家中查获29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1.8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国仁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国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国仁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1.8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晓玉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万国仁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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