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天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9日20时许,被害人陆某甲驾驶三轮车行至南桐镇王家坝村公路边与对向驶来的被告人万天全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双方为事故责任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口角,万天全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将陆某甲打伤。2018年9月28日,陆某甲的伤情经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一级。万天全于2018年3月30日到万盛经开区南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病历等书证;
2证人陆某乙、霍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万天全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天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天全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万天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另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万天全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万天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沛
检察官助理:刘永洪
附:
1.被告人万天全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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