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万小兵,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 日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小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小兵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万小兵乘坐陈某某的摩托车来到丰禾镇新转盘附近,便下车沿着丰禾镇新转盘步行至邻水县丰禾镇兴旺街20号居民楼附近时,发现被害人邹某某的一辆红色劲力牌两轮踏板摩托车停放在一楼楼梯间内,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摩托车电线割断后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01元。
2.2020年 6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万小兵来到四川省邻水县石永镇兴盛街42号,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楼梯间的一辆白色双狮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 9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小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小兵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小兵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小兵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万小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绪蓉
检察官助理:游海波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万小兵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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