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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崇意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万崇意,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巷**号。因犯抢劫罪,于1986年12月27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1997年11月14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同年4月24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崇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9月2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7月26日,自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崇意长期吸食毒品,为了筹集吸毒的资金并牟取利益而贩卖毒品。2019年 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万崇意向夏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后,于15时许回到本市武昌区**栋**单元电梯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560.33克;随后在其租住的**栋**单元**室查获毒品海洛因共1812.02克、搅拌器1套、电子称5台以及现金共计人民币10.6万元;在其居住的武昌区**巷**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9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2、抓获及破案经过、房屋居间(租凭)合同等书证;3、证人某某某等人的证言;4、毒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6、监控视频、通话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被告人万崇意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崇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保杰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万崇意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9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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