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万开良,男,傣族,初中文化,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5251978********,农民,住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村**号。
被告人张照才,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31970********,农民,住址: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镇**村**号。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以被告人万开良、张照才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为二被告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补充证据,于4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5月22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万开良接受“老某某”(鲁某某,在逃)的雇佣准备运输毒品,“老某某”向万开良许诺事成后给予万开良60万元好处费。为获取非法利益,万开良找到被告人张照才一起实施运输毒品行为,并许诺事成后给张照才10万元好处费。
2019年11月10日,万开良和张照才根据“老某某”的安排在云南省大理州二手车市场购买一辆越野车准备用于运输毒品,万开良用“老某某”提前支付的资金支付了32000元购车款,并将该车落户在张照才名下,后将该车上牌为云******。之后,万开良将该车交给“老某某”,由“老某某”将车驾驶至境外藏匿毒品。11月28日,万开良、张照才从“老某某”处取到已在境外藏好毒品的云******越野车,并按照“老某某”要求准备将车驾驶至重庆市后将车内藏匿的毒品交给毒品买家,并将买家支付的毒资带回交给“老某某”。12月2日,万开良、张照才二人驾驶藏有毒品的云******越野车从云南省镇康县出发,途径云南省祥云县、宾川县、华坪县,进入丽攀高速,准备沿G5高速前往重庆市。
12月3日凌晨2时许,万开良、张照才二人驾驶云******越野车在到达米易县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云******越野车前保险杠内、车门边围裙内查获共计净重16176.87克的毒品可疑物39块。经鉴定,被查获的39块毒品可疑物中均检见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62.99%—73.53%。
另查明:2019年5、6月份,万开良、张照才、杨某某(在逃)三人受“老某某”雇佣,驾驶夹带有毒品海洛因的车辆从云南省镇康县到昆明市,到昆明市后从车内取出约17块毒品海洛因交给接货人后收到100万元毒资。后万开良等三人又驾车返回镇康县将毒资交给“老某某”,万开良、张照才和杨某某每人获得10余万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毒品鉴定意见书、车辆登记信息、证人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开良、张照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开良、张照才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万开良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对被告人张照才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万开良、张照才对本院所指控的二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建议本案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万开良、张照才现均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被告人万开良、张照才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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