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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彬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036号

被告人万彬,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11月26日、2014年6月17日、2014年11月13日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25日被新建区公安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被告人万彬之后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00元,后由朋友刘某某开车载着张某某来到新建区金地蓝湾小区门口等待被告人万彬,之后被告人万彬将半颗麻古及一小袋冰毒、两包芙蓉王香烟及一袋槟榔交付给在车内等待的张某某。

被告人万彬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彬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彬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彬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万彬现押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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