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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征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72号

被告人万征,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楼**村**号**单元**楼**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征通过他人介绍成为境外赌博网站“**东方”在渝的代理,该网站具有充值换筹码、投注押“龙虎”的赌博功能特征。2020年年初开始,被告人万征组织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赌客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在其处通过手机下注,由赌客对境外的赌场进行实时赌博,赌客赌输后赌场会产生洗码费转给担任代理的万征,万征从中抽取部分洗码费后返还给赌客。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赌客在万征处累计下注金额达到44774680元,万征在赌客赌博的过程中以赚取洗码费的方式非法获利373554.74元。

2020年4月19日,民警在被告人万征居住的重庆市南岸区**路**小**栋**。

归案后,被告人万征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东方后台数据》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征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征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万征在赌博网站非法运营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征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琬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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