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万德明,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6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城县),住江城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金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思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德明、郑金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8月27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零时许,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思茅区**镇**村**组**号出租房楼下,抓获被告人郑金龙,当场从其驾驶的云******号轿车底下查获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1.15克,平均含量14.8%。零时30分,民警在思茅区梅园路**酒店停车场内抓获贩卖毒品的被告人万德明。当日13时许,在普洱市思茅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储物间内,当被告人郑金龙的面,从茶叶纸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727.80克,平均含量分别14.9%、14.6%;毒品海洛因净重427.29克,平均含量分别为75.6%、80.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称量毒品可疑物笔录、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德明、郑金龙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德明、郑金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之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速萍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万德明、郑金龙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13份,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6张。
3.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48.95克,海洛因427.29克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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