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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志超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万志超,男,198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号。被告人万志超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2月、20034月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12月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10月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116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118日释放。被告人万志超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22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志超涉嫌盗窃罪,于20212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224日已告知被告人万志超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2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218日晚,被告人万志超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社区西洋村(13)永记港32 号附近路边,采用钥匙发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钮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8032元的“雷军”牌四轮电动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800元。

归案后,被告人万志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被盗车辆及钥匙,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雷军”牌四轮电动车等物证;

2. 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钮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万志超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1226日,被告人万志超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志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志超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志超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志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万志超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丽娟

                           

2021226

附件:1被告人万志超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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