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2443号
被告人万忠华,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号。2007年2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6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忠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26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万忠华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天祥大道往罗家镇方向的路上,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少量以人民币800元卖给龚某某。
2.2020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万忠华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天祥大道往罗家镇方向的路上,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少量以人民币800元卖给龚某某。
3.2020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万忠华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天祥大道往罗家镇方向的路上(“鸡公桥”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半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少量以人民币600元卖给龚某某。
4.2020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万忠华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天祥大道路边熊某某的车上,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少量以人民币500元卖给熊某某并和其一起吸食。
5.2020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万忠华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号万忠华家中,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少量以人民币900元卖给熊某某并和其一起吸食。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万忠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忠华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忠华五次贩卖共计人民币3600元的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梅枝
助理检察官:钱琨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万忠华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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