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万意元,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6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12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意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万意元在长乐区潭头镇潭头菜市场附近,盗走王某甲的一部咖啡色电动车。
2、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万意元与赵某某(另案处理)在长乐区鹤上镇凯旋官邸地下车库内,盗走王某丁的一部红色电动车。
3、2020年3月9日,被告人万意元在长乐区潭头镇潭头农贸市场旁边的巷子里,盗走王某乙的一部红色小刀牌电动车。
4、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万意元在长乐区漳港街道农贸菜市场内,盗走汪某某的一部红色小刀牌电动车。
5、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万意元在长乐区潭头镇潭头农贸市场门口,盗走刘某某的一部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经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79元.
6、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万意元在长乐区漳港镇农贸市场内,盗走叶某某的一部粉红色电动车。
7、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万意元在长乐区潭头镇潭头农贸市场附近,盗走姜某某的一部黑色双缘牌电动车。
8、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万意元在长乐区潭头镇潭头农贸市场附近,盗走方某某的一部银色心艺牌电动车。
9、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万意元在长乐区潭头镇潭头农贸市场附近,盗走王某丙的一部白色爱玛牌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相片;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丁等人的陈述;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万意元的供述;
5.价格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意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意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意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意元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万意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陈晨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意元现羁押于福州市永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