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773号
被告人万成祥,曾用名万成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5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4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成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6日20时许,陶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万成祥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万成祥通过微信向陶某某收取购毒款人民币1300元后,告知陶某某一袋重约2克甲基苯丙胺的藏匿地点,由陶某某的下家谭某某(另案处理)到场取走。
2、2019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万成祥与陶某某联系商定毒品交易事宜后,通过微信向陶某某收取购毒款人民币700元,并将重约1克的一袋甲基苯丙胺所藏匿的地点告知陶某某,由谭某某到场取走。
3、2019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万成祥与陶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商定将重约1克的一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陶某某,并在微信上告知陶某某毒品放置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五里亭立交桥下往福马路方向肿瘤医院附近第四个电线杆下,由谭某某到场取走。
被告人万成祥于2019年8月10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程埔东路77号附近被福州市公安局盖山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刑事判决材料、刑满释放证明书、吸毒行政处罚材料、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手机照片、微信账号照片、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微信绑定银行卡号照片、手机号机主查询信息、银行账户查询记录、通话记录、福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成祥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2289号、第2292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勘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成祥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成祥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本次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云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万成祥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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