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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振侠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4428号 

被告人万振侠(绰号:老夺),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8月1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振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万振侠在自己位于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喻某某、罗某某、胡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万振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罗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振侠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振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振侠在自己家中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振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振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累犯、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振侠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太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万振侠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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