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77号
被告人万文欣,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住儋州市**镇**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文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万文欣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鹏某某”(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答应向“鹏某某”等人出售手机卡。之后,万文欣联系同案人万某某(2004年8月10日出生,已行政处罚)购买手机卡。同年3月31日,万某某以手机流量超额为由,骗取吕某某、罗某某帮其办理号码1988907****等三张手机卡后,交给万文欣。万文欣将手机卡出售给“鹏某某”等人,获利人民币1200元(以下币种同),之后通过微信付给万某某850元。同年4月1日上午11时许,“鹏某某”通过手机号码1988907****,以贷款调整利息为由,诈骗被害人万某某10000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万文欣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全支付账号信息、手机号码信息、通话清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5.同案人万某某的供述;
6.被告人万文欣的供述;
7.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辨认笔录;
8.手机卡照片、微信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文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文欣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向他人提供帮助,骗取被害人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文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文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帮助,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故意犯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文欣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超君
书 记 员:王有忠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文欣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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