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万春寅,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巷**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路**栋**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月17日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0月16日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春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万春寅在其居住的九江市濂溪区**路**栋**室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后陈某某向被告人万春寅支付赌资人民币100元。
2020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万春寅在其居住的九江市濂溪区**路**栋**室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即对万春寅人身及住处进行搜查。共查获疑似毒品10小团,净重1.26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简项详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春寅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搜查、扣押、称重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春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春寅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春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春寅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春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春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爱华
检察官助理:王文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春寅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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