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6346号
被告人万春雷,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门**室,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门**室。2002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2月2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0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春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万春雷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天虹商场对面的道路上,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55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9克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销售给周某某。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万春雷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3.71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扣押清单、称重记录、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春雷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春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春雷贩卖甲基苯丙胺6.7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兵
检察官助理:马丽霞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春雷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