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万显科,男,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4221974********,农民,户籍地:四川省盐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8日以被告人万显科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案于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4月27日退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左右,被告人万显科在得知被害人邹某某与万显科的妻子有男女关系后十分恼怒,一直想找邹某某讨要说法。
2019年12月5日19时许,万显科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在盐边县红格镇天主教堂前广场处找到邹某某讨要说法。之后,万显科持杀猪刀追砍邹某某,捅刺其身体多刀,致使邹某某当场死亡。后万显科自行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将其抓获归案。
经尸体检验,邹某某系锐器刺破左肺致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人体检查笔录、DNA鉴定结论、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万显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显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显科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志
检察官助理:安凤琴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万显科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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