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万晓娜,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12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晓娜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中旬至2018年11月底期间,被告人万晓娜伙同周某某、吴某甲、胡某甲(均已判决)、吴某乙、吴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建立微信赌博群,以十三水的方式在“新乐清十三水”手机APP上组织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款达人民币15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人口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胡某丙、万某某、吴某丁、黄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晓娜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周某某、吴某甲、胡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晓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晓娜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晓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晓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晓娜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良宇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万晓娜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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