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万朝晖,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朝晖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万朝晖与傅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9月离婚。离婚后万朝晖想与傅某某复合,多次纠缠傅某某,并威胁傅某某不复婚就杀死她全家。2020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万朝晖又到傅某某工作地西渡镇**路**公司纠缠,傅某某报警后衡阳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将二人及傅某某母亲带到派出所调解未果。三人从派出所出来后,被告人万朝晖到西渡镇**路**公司骑自己的摩托车,在西渡镇**街与**街交汇处看到傅某某母女二人,即从摩托车里拿出菜刀,走到傅某某身后,左手抓住傅某某的头发往后扯,使其整个头部往后仰,右手持菜刀在其喉管处割了一刀,因傅某某母亲徐某某报警并上前阻止,被告人万朝晖弃刀骑摩托车逃走,傅某某被送到衡阳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衡阳市天元司法鉴定所鉴定,傅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万朝晖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短信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钟某某、万某乙、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万朝晖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朝晖持菜刀割被害人颈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万朝晖现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提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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