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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林文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万林文,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9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20191月3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六个月,201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林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万林文在大邑县晋原镇力扬时代小区后门贩卖3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2019年6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万林文在大邑县晋原镇力扬时代小区后门贩卖15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3、2019年6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万林文在大邑县晋原镇红光小区4期路口处准备贩卖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徐某某,在收取毒资后交付毒品前被民警挡获。

2019年6月20日,大邑县公安局从被告人万林文处扣押作案工具白色长安奥拓车一辆、vivo X7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林文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林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万林文第三笔贩毒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艳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万林文现羁押在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有关涉案财物情况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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