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万某,曾用名:万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市**镇**村**组**号,现住永城市裴桥镇裴桥村家西南组049号。因涉嫌赌博,于2017年8月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2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万某在河南省永城市裴桥镇裴桥村南头上河城花样年滑溜冰场自家游戏厅内,放置具有赌博性质的捕鱼机、老虎机供人赌博,万某从中获利共计106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胡某某、胡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抓捕经过等书证;
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3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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