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公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现住潜江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3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89********,汉族,高中文化,荆门市荆融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住荆门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17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住荆门市掇刀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万某某、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至7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万某某利用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之机,采取建立赌球微信****,合伙当庄家的形式非法设置网络赌球赌场,利润按照余某某占75%、万某某占25%的比例分配,并拉被告人沈某某入伙,给予沈某某接单总额的2%提成。三人分工为沈某某负责拉人进****,接受参赌人员下注;万某某负责赔付,有时也接单;余某某在微信群负责发实****。在赌场开设期间,(不起诉处理,系万某某的妻子)应万某某要求,参与协助万某某制作表格和赔付。该赌场涉赌人员150余人,进行网络赌球41场次,共收取赌资人民币149862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61523. 5元。案发后,余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0万元,万某某退出非法所得65380.9元,沈某某退出非法所得29972.4元。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钟祥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2.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彭某某、蒋某某、吴某某、杨某乙、郑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万某某、沈某某以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万某某、沈某某利用网络非法设置赌场,非法获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开忠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万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随案移送记帐本四个、电子数据(移动硬盘)1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