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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余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室。2016年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单元**室,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邓某某(另案处理)向熊某某(另案处理)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谷),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熊某某。熊某某收到购毒款后,立即向被告人万某某求购毒品,并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向万某某转账共计500元。万某某收到购毒款后,立即向被告人余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微信转账450元给余某某。余某某收到购毒款后在本市东湖区阳明路公园附近以400元价格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余某某将购买到的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送至本市西湖区桃花镇附近交给万某某,后邓某某接熊某某通知从万某某处拿走毒品。万某某、余某某各从中牟利50元。2019年12月23日,公安民警在本市西湖区**路**号**栋**抓获被告人万某某。2019年12月30日,公安民警在本市红谷滩凤凰州**公馆抓获被告人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信息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少量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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