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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吴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曾因吸食毒品,2012年、2014先后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现因涉嫌诈骗罪,2020 年3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茅塘镇久施村朱木塘组。现因涉嫌诈骗罪,2020 年3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二人没有登记结婚便共同生活在一起,吴某某怀孕后,二人因闲在家中,没有钱用,万某某与吴某某商量以吴某某冒充离异带小孩的可怜女子与男子在网上谈恋爱的方式骗取钱财。2019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简爱”APP 平台认识刘某某,刘某某与吴某某加为微信好友。吴某某以跟刘某某谈恋爱的名义与刘某某进行交往,以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在取得刘某某信任后,万某某便与吴某某商量通过微信、电话以各种理由到刘某某处骗钱。2019 年11月30日,吴某某以自己的信用卡逾期,要求刘某某帮其还款为由,从刘某某处骗到6600 元;2019年12 月4日,吴某某又以前夫在家闹事要小孩的抚养费为由从刘某某处骗到4800 元;2019年12 月9日,吴某某又以要到长沙进货缺少进货款为由从刘某某处骗到8600元;2019年12 月10日,吴某某又以其父亲中风做手术需要手术费为由从刘某某处骗到10000元。万某某和吴某某共骗取刘某某30000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万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详单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万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万某某、吴某某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吴某某均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57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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