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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614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丰城市**镇**村**组,2020年2月28日因赌博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0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20年2月28日因赌博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新冠肺炎疫情封村后至2月28日,被告人万某某、周某某在丰城市**镇**村委**村其家中,利用提供麻将、扑克等形式供人赌博,期间获利一千余元。

2020年2月27日晚至2月28日凌晨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周某某在丰城市**镇**村委**村其家中,以推牌九、装宝等形式开设赌场,万某某负责收取费用,周某某负责望风,当日抽头渔利400余元。2月28日凌晨,丰城市公安局在万某某、周某某家中抓赌,现场查获赌博人员四十余人,现场缴获赌资31460元,缴获赌具牌九一副,宝盒子两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42人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万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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