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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完某某2人盗窃案)(公开版)_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出生于198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30271981********,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现住夏河县扎油乡**行政村**自然村**号,牧民。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完某某,男,出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3027196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现住夏河县扎油乡**行政村**自然村**号,牧民。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因严重疾病被夏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同日因严重疾病被夏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与完某某驾驶灰色尼桑逍客牌汽车,将碌曲县玛艾镇红科村第二自然村旦某某家的3头牦牛装车后盗走。

2、、2019年5月14日晚,被告人万某某、完某某驾驶灰色尼桑逍客牌汽车,将桑科乡桑科行政村第一次自然村海某某家的1头牦牛装车后盗走。

3、2019年5月25日晚,被告人万某某与完某某驾驶灰色尼桑逍客牌汽车,将甘加乡仁青行政村第一自然村仁某某的2头牦牛装车后盗走。

4、2019年5月26日晚,被告人万某某、完某某驾驶灰色尼桑逍客牌汽车,将甘加乡仁青行政村第三自然村才某某家的2头牦牛装车后盗走。

5、2019年5月28日晚,被告人万某某、完某某驾驶灰色尼桑逍客牌汽车汽车,将科才乡赞布宁行政村第一自然村旦某某家的1头牦牛盗走。

6、2019年6月8日晚,被告人万某某、完某某驾驶灰色尼桑逍客牌汽车,将甘加乡仁青行政村第五自然村贡某某家的2头牦牛盗走。

以上被盗的牦牛被万某某出售,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经夏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11头牦牛价值21700元。

被告人万某某、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11头牦牛,共计2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将被告人万某某、完某某起诉至夏河县人民法院。


此  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  斐    

    书记员:安斌斌    

   2019年12月4日    

附:1、案卷叁册;

    2、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夏河县公安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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