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593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社居委**组,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家园**幢**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南苑**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南苑**幢**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社居委**组,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政府南侧“**水产”门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社居委**组,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家园**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牛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安徽省巢湖管理局发布《2020年巢湖禁渔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巢湖主体水域、滩涂及各通湖河流河口水域为禁渔区,禁止使用一切渔具捕捞采集水生动植物生产活动。被告人万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牛某某、王某甲无视政府通告,在巢湖禁渔期内擅自进入禁渔区,以人力盆、木船、虾笼等工具非法捕捞巢湖河虾、白米虾等水产品,并在长临河镇水产品市场以市场价格零散销售或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被告人丁某甲、李某某、徐某某等商贩。禁渔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张某某夫妻非法捕捞巢湖水产品价值5万余元;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捕捞巢湖水产品价值3万余元;被告人牛某某非法捕捞巢湖水产品价值5400余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捕捞巢湖水产品价值6000余元。被告人丁某甲在明知巢湖禁渔通告、牛某某等人在巢湖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仍收购万某某、张某某、牛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或贩卖的巢湖渔获物,价值约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巢湖禁渔通告、罗某某在巢湖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仍收购并加价出售罗某某非法捕捞的巢湖渔获物,价值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木船、虾笼、丝网等物证;3.证人徐某某、丁某乙、胡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微信截图、转账明细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万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牛某某、王某甲、丁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牛某某、王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巢湖禁渔区、禁渔期进入巢湖水面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李某某明知万某某、罗某某等人出售的渔获物是从禁渔期、禁渔区的巢湖水面非法捕捞,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牛某某、王某甲、丁某甲、李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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