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19〕65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重庆市垫江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桥**家具厂内,因违法赌博,2015年9月2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违法赌博,2019年7月3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9月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重庆市垫江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桥**家具厂内。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9月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被告人万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被告人万某某、徐某某在垫江县开办**家具厂,于2014年搬至垫江县**街道**桥后雇用十余名工人继续生产家具,2018年7、8月份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喷漆房生产作业产生的废水和废漆渣,通过喷漆房循环水池里的暗管排放至厂房外的一土沟,后流入桂溪河支流,造成环境污染,生产的家具销售后每年获得四、五十万的营业收入。
另查明:经重庆市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认定,垫江县**街道**桥**家具厂内废水排放管网含有油漆渣,判定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第39号令)中HW12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52-12. 是危险废物,属有毒物质。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万某某、徐某某经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并每年获得超过三十万元的收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忠
检察官助理:宗钰乔
2019年12月20日
附:
1、 被告人万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垫江县**街道**桥**家具厂内家中,联系电话:1337278****。
2、 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垫江县**街道**桥**家具厂内家中,联系电话:1572361****。
3、 侦查案卷四册、光盘七张。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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