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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雨城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 住雨城区**镇**路**栋**单元**楼**号,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23时许,在雨城区大兴镇穆家安置小区地下停车库内,因被害人高某某的车辆挡住了被告人万某某车辆的进出,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在高某某与万某某打架被群众劝开后,被告人李某某到达现场,伙同万某某在停车库内先后两次对高某某实施追打,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左侧上颌额突、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万某某、李某某主动到雨城区大兴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万某某、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萍

2020年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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