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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进贤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罗溪镇西昌村委**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道**公寓**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先后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将被告人万某某退回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10日),后将两案并案审查。被告人万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与朋友杨某某等人在本区西郊“张记烤鱼店”喝酒。同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告人万某某饮酒,仍提供其所有的号牌为闽******小型轿车给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被告人万某某驾驶上述车辆载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行至兴贤路与池峰路交叉路口时,为逃避在该处执法检查的公安人员而将车靠边停放后逃跑,后被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的执勤民警抓获归案。经抽血做酒精测试: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84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万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等书证、证人周某某证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万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告人万某某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被告人万某某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一个月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蔚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杨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副本十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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