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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8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红谷滩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红谷滩区*********)。因吸毒,于2017年1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吸毒,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县**********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号)。因吸毒,于2020年8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0时许,吸毒人员方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万某某帮其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微信转账人民币1050元支付毒资。15时许,万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微信转账990元支付毒资。随即,杨某某以人民币840元的价格在本市红谷滩区凤凰花园西区垃圾站从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后,交给万某某。万某某开车来到本市洪城大市场某商店内将该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交给方某某。

同日22时许,方某某与万某某一起在南昌县象湖恒大城吃夜宵,方某某叫万某某帮其再次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支付人民币680余元现金毒资。随即,万某某电话联系杨某某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微信转账人民币640元。后杨某某以人民币560元的价格在本市红谷滩区凤凰花园西区垃圾站从杨某某处购得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万某某与方某某来到上述地点,杨某某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交给万某某。随即万某某将该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转交给方某某。

同年6月22日,吸毒人员黄某某电话联系杨某某帮其购买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支付毒资。后杨某某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在本市红谷滩区凤凰花园西区垃圾站从杨某某处购得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随即,杨某某在上述地点将该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交给黄某某。

2020年7月22日,公安人员在本市李家庄一工地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同年8月5日,公安人员在本市金沙二路好友汇物流园将被告人万某某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尿检报告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吸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2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杨某某、万某某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

被告人万某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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