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诉刑诉〔2018〕15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家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65********,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家住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3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62********,侗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家住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杨某甲、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被告人万某某、杨某甲、刘某某为开办养殖场,租凭了三穗县八弓镇高桥村岑吉组罗明权位于该组岑吉坡的荒地一幅。2015年至2017年,三人在该处以平整养殖场地为由,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岩矿出售,共获赃款50余万元。经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七地质大队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被告人万某某、杨某甲、刘某某所开采的岩矿成分为白云质粉-微晶灰岩,开采的储量为23063立方米;经三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储量价值共计92252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共计退交赃款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协议书、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罗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七地质大队司法鉴定所【2018】地鉴字第10号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穗公(刑)勘【2017】080032号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杨某甲、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承云
2018年11月21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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