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31993********,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号附*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2019年10月11日被两路寸滩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5日被两路寸滩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021994********,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江北区*******期*-*栋**-**(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走私毒品罪,2019年11月8日两路寸滩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对温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本院决定对温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两路寸滩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温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和温某某均吸食毒品大麻且相互认识,二人均从肖某某(绰号“破冰”,另案处理)处购买过大麻。2019年8月底,“破冰”告诉二人,称有大麻从加拿大直邮来重庆,起运重量一磅,每克50元。于是万某某决定购买200克大麻,温某某决定购买60克大麻。为了凑足数量,温某某邀约自己的朋友赵某某购买了60克大麻,张某某购买了20克大麻,陈某某购买了20克大麻。由于温某某账户上购买大麻的钱不够,温某某告诉张某某、陈某某二人大麻的价格是每克60元,从中赚取差价以弥补自己毒资的不足,在收齐三人转来的毒资后,温某某于2019年9月2日将四人毒资共计8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破冰”。万某某见购买数量仍达不到起运标准,自己便又增加购买了100克,凑足了一磅的数量,并于2019年9月2日将300克大麻的毒资1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帐给了“破冰”。后万、温二被告人共同商定了国际快递的收货地址、收件人姓名和收件电话,一并发送给“破冰”。“破冰”收齐毒资后,将大麻从加拿大邮寄往重庆,同时将国际运单号EE19381******发给万某某,万某某查询后发现该邮包在清关时有被中国海关开包查验的记录,万、温二被告人认为毒品应该被海关查获,因此邮包寄至重庆后,二被告人始终不敢去签收邮包。2019年10月10日,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区*栋楼下将万某某捉获,在重庆市江北区*******期*-*栋**-**房间内将温某某捉获。后民警押解万某某至*****丰巢快递柜将邮包取出,万某某当场指认该邮包里装的毒品可疑物正是他们通过“破冰”从加拿大购买的大麻。经检查、称量,运单号EE19381******中的大麻叶净重459.53克。经鉴定,前述大麻叶中检测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大麻叶等物证照片;
2、查验记录、查询记录、面单照片等书证;
3、被告人万某某、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搜查、称量、辨认笔录;
6、手机检验报告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温某某共同从加拿大走私大麻叶459.53克入境,温某某向他人贩卖大麻叶40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万某某、温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温某某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光荣
检察官助理 :刘欣欣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北区*******期*-*栋**-**。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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