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31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进贤县**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熊某某、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告人熊某某经商量,在万某某入职的南昌市**公司宿舍,由被告人万某某负责将同宿舍的被害人江某某的一部小米9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0元)窃走。被告人熊某某负责在宿舍外接应,并使用该手机,后销赃所得款归其个人所有。
2020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熊某某经商量,由被告人万某某通过钻门岗的方式进入南昌市高新区**公司**栋**楼的宿舍,窃得一个beat耳机、一块纪念币和一块手表等物品。
2020年10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熊某某经商量,由被告人万某某至南昌市高新区**公司实施盗窃。被告人万某某来到华勤公司后电话联系前同事被告人汪某某。被告人汪某某明知被告人万某某欲实施盗窃,仍帮助其刷脸通过门禁进入厂区,后二人来到**更衣室,由被告人万某某从未上锁的更衣柜中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部华为Nova5Pr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71元)和被害人候某某的一部红米K2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7元)及250元现金、香烟若干包窃走,被告人汪某某在外负责望风。事后,被告人万某某为了感谢汪某某,将部分香烟分给汪某某,并用窃得的现金请汪某某吃烧烤。后被告人万某某与熊某某将两部手机销赃,所获赃款被两人瓜分。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万某某、汪某某的行为被发现后,被华勤公司安保人员扭送至派出所;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熊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熊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熊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熊某某、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万某某、熊某某实施盗窃三次,价值人民币5528元,数额较大,汪某某实施盗窃一次,价值人民币3478元,数额较大,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中被告人万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熊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汪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燕
检察官助理 郭平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熊某某、汪某某现被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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