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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81********,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南片区**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6********,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组**号,现住同户籍地。因赌博,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2********,彝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组**号,现住本市官渡区**路**号。因赌博,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96********,彝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作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镇**社区**村**号,现住同户籍地。因赌博,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98********,壮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号,现住同户籍地。因赌博,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黎某某、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黎某某、马某某经他人发展,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在昆明市禄劝县等地利用“****”手机APP软件开设赌场,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进行推广,对外招募赌客组织进行赌博活动,同时发展代理下线,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从中获利。2020年4月19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4月23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黎某某、马某某先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5月19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万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黎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黎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黎某某、马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万某某(1300863****)、李某某(1388871****)、黎某某(1848729****)、马某某(1886925****)现居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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