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住郑州市惠济区****广场*号楼*单元***。因犯拐卖妇女罪,于1992年6月2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吴某甲、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现无固定住址。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2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2月21日经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份,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后,以低价美元兑换人民币的名义,将被害人杨某某骗至焦作,后王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火车站广场用事先包好的两捆共计1198元美金谎称是100000美元,骗取被害人1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西姣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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