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84********,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安徽优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幢**单元**室。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86********,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安徽优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4196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经商,克林络姆(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村**园**幢**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桥**号**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叶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听取了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6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3日无为县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专业科室净化工程项目(项目招标控制价:4119654.28元)进行公开招标。被告人万某某借用:苏州克林络姆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元泰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资质,由万某某制作三份标书、定好投标报价,进行串通投标。 2017年11月3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流标后重新招标。
2017年11月15日,无为县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专业科室净化工程项目(项目招标控制价4119654.28元)第二次公开招标,被告人万某某分别向:苏州克林络姆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克林络姆(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借用该公司资质,苏州元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资质,串通报价参加投标,并安排其妻子被告人王某甲向上述三家公司转帐投标保证金。其中,被告人叶某某在明知被告人万某某除借用自己公司资质外还借用苏州元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投标,依然为被告人万某某向苏州元泰工程有限公司代转投标保证金。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万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某代表苏州元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乙代表苏州克林络姆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代表江苏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开标。2017年12月11日,苏州克林络姆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首选中标候选人、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苏州元泰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后被否决),经过招投标程序,2017年12月14日由苏州克林络姆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598142.67元。
2019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向无为市经侦大队投案,2019年8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无为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2019年9月2日14时,被告人王某甲向无为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乙向无为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2019年9月11日14时,被告人叶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无为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招标公告、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入账明细查询、开标记录表、无为市人民医院(原无为县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专业科室净化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涉案公司对公账户明细、银行交易记录、无为县人民医院重招函、项目委托单位定标意见签署表、开标签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党组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平某某、翁某某、高某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王某甲、叶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王某甲、叶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王某甲、叶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王某乙伙同他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万某某、王某甲、叶某某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王某甲、叶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王某甲、叶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1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1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1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瑶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王某甲、叶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