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万某某(曾用名“万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于2018年8月31日被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5日至6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中午,云县**乡**村委会**组村民谢某某与陈某甲因山林纠纷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陈某甲用手打到谢某某面部。当天晚上20时许,双方在谢某某家外面协商就医问题时,在场的被告人陈某某和万某某就谢某某就医问题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后两人互相殴打对方,致使陈某某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万某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当日20时39分,陈某乙报警至云县公安局后箐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在现场等候,到案后陈某某、万某某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谢某某20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陈某某互殴,均致对方轻伤,被告人万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万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金
检察官助理:张轲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均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陈某某1889583****;万某某18187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共333页,光盘15张。
3.陈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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