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8〕7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0********,汉族,大学,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办事处武装部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新华路94号2幢2单元301室,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1日刑事拘留,8月3日逮捕,9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502245836,汉族,大学,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镇政府**专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廖家磨。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州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顾某某、赵某某、赵某甲、王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7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依法拆分案件,将被告人万某某、顾某某贪污案单独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在**高速天水市秦州区**段征地补偿工作中,被告人万某某、顾某某身为天水市秦州区**镇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征地款146361.6元。其中万某某分得赃款102230.4元,顾某某分得赃款44131.2元。调查期间已追回全部赃款。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顾某某采用虚报冒领手段,共同贪污征地款146361.6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军
2018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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