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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骆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81号

被告人万某某,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

上列四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骆某某、罗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7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骆某某、罗某某、曹某某共谋后,使用万某某提供的一张网目尺寸为2.686厘米的刺网,在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黑水滩河处于10年禁渔期的情况下,在该河曲院风荷段水域共计非法捕捞菜板鱼、餐餐鱼、马口鱼等渔获物0.75公斤。后被告人万某某、骆某某、罗某某、曹某某被民警当场捉获,涉案渔具及渔获物被扣押。案发后,渔获物因死亡被掩埋。

到案后,被告人万某某、骆某某、罗某某、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罗某某、曹某某均缴纳生态修复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网目测量照片、渔具认定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骆某某、罗某某、曹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骆某某、罗某某、曹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骆某某、罗某某、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骆某某、罗某某、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骆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建议判处万某某、罗某某、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拘役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济

检察官助理:李 欢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2621****;被告人骆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5287****;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8385****;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9238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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