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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197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路**号**楼**室(户籍地: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单元**室)。2013年3月20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600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雷老板(身份不详)让被告人万某某找人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许诺1200元好处费,万某某经秦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使用雷某某的身份证件,办理了江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基本户等,付给雷某某1200元,后将上述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一整套材料邮寄给福建雷老板(身份不详)。

2019年9月,张老板(身份不详)让万某某找人注册公司,万某某带吴某某办理了江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财务公章等一套材料,付给吴某某1000元,后将上述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财务公章等给张老板,其从中获利800元。

2019年9月中旬,万某某通过吴某某办理了南昌**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并办理公司印章、财务印章、法人印章、中信银行对公账户、U盾, 将上述公司一整套材料邮寄给福建老板(身份不详),福建老板给其2000元,其付给吴某某1500元。

2020 年6 月10 日,民警在南昌市叠山路招商银行一楼大厅将被告人万某某抓获,从万某某处扣押手机三部、中信银行业务单据一张、中信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户单一张、刻有“吴某某”字样的法人章一枚、刻有“江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一枚、刻有“江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的财物章一枚、U Key四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供述和辩解;

4.雷某某辨认被告人万某某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非法买卖公司营业执照三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荣玉婷

检察官助理:孙琦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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