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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镇**村,现住厦门市湖里区**社。2020年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闽D5****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仙岳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浦东社路段时,车辆右前角碰撞被害人陈某某,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头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万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取得联系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及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解除暂扣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

2.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由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由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婷婷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5011****;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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