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镇**村,现住合肥市庐阳区**街道**栋**室,机修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烟汕线(新)由南向北行驶至1243KM+600米处,与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桐城市交警大队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万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学飞
检察官助理:姚珊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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